Tungha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3109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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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個人資訊自決權之研究
    其他題名: Recht auf informationelle Selbeststimmung
    作者: 陳志忠
    Chen, Chih-Cung
    貢獻者: 李惠宗
    Lee, Hwai-Tzong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關鍵詞: 基本權;身分證;人性尊嚴;平衡報導;隱私權;資料保護;資訊自決權;比例原則
    Datenschutz;Grundrecht;Wesensgehalt;Privace;Informationelle Selbeststimmung;Recht;Grundgesetz;Datenschutzgesetz
    日期: 2000
    上傳時間: 2011-07-26T03:48:17Z (UTC)
    摘要: 論文摘要 一九九八年間,行政院積極推動所謂「國民卡計畫」,並一再宣稱該計劃實施之後,將會大量提昇行政效率並且可以帶給人民諸多便利;但該計畫自公佈後,輿論各界便批評不斷,甚多意見認為此舉可能會對於人民的權利造成侵害﹔雖然最後政府在輿論的批評下取消了該項計劃的實施,不過在整個事件的爭議過程中,卻留下了一個值得吾人深思的問題─人民對於自己的資料有權利可以主張嗎?如果有,是何種性質的權利?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83年12月15日的人口普查案判決,從憲法上一般人格權中確認:個人原則上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將其個人資料公開及使用的「個人資訊自決權」(Recht auf informationelle Selbeststimmung),此後個人資訊自決權便在德國法制上產生重要的影響。本文首先闡述在現代化資訊社會底下,大量自動化個人資料處理的情形,可能會對於個人的人格發展自由及人性尊嚴造成威脅﹔因此,個人對於自己的切身資料應具有憲法規範性保障的必要,同時並介紹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歷來判決所逐漸朗現的個人資訊自決權,及其與其他權利間之關係(第二章)。其次並介紹各界對於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的回應,進而確認出其完整的保障範圍﹔同時並與我國實務、學說及法制發展情形相互比較(第三章)。接著再經由基本權各個功能面向─防禦權功能、國家保護功能、程序及組織功能以及客觀法規範功能的討論,更清楚的呈現出個人資訊自決權的整體效力範圍(第四章)。此外,並討論限制個人資訊自決權的合法要件及其絕對不受限制的核心範圍(第五章)﹔最後則在前面各章為基礎的累積下,對於我國相關法制提出建議以為結論(第六章)。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所] 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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