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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140.128.103.80:8080/handle/310901/11912


    Title: 國際調停的理論建構與補充---從小國介入的案例分析為起點
    Other Titles: The Construction and Strengthening of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Theory: from the Analysis of Small-State Intervention
    Authors: 李大中
    Contributors: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
    Date: 2007
    Issue Date: 2011-11-17T08:07:58Z (UTC)
    Abstract: 本計畫所預定完成的工作項目與研究目標,包括下列五項:(一)檢視目前國際調停之主要分析架構,分析其優劣之處。(二)釐清國際調停之重要理論與概念,並梳理出不同學者與學派對於各議題觀點之差異。(三)檢視國際間兩件重要小國調停案例(包括奧斯陸協定以及伊朗人質危機),並仔細比較其中的異同,至於作為案例系統性比較之基礎,則包括調停成熟時機的出現、調人(挪威與阿爾及利亞)的介入動機、衝突當事國(以色列、巴解、美國、伊朗)願意接受外在干預之原因、調人的策略選擇、調停者的特質與定位、兩造既有權力結構與成本效益計算的改變、協商階段的演進以及調停結果之總體評估等面向。(四)以小國調停之作為起點,藉由深入的案例分析以及案例間的比較,強化國際調停的研析架構。(五)以小國調停之作為起點,藉由深入的案例分析以及案例間的比較,補充國際調停的理論與重要概念。本研究計畫擬根據「國際調停的分析架構」與「國際調停的理論與重要概念」的文獻檢閱與評論,輔以兩件小國調停案例之深度分析(包括挪威於奧斯陸協商中的中介角色以及阿爾及利亞在伊朗質事件中的斡旋作為),提出並檢證下列六項(兩大類組)之命題與假設,其中第一組的命題與假設(H-1 與H-2)是有關於國際調停分析架構之補強,主要包括調停結果之論斷以及調停成熟時機於概念上的進一步釐清;至於第二組的命題與假設(H-3 至H-6)則環繞於兩造權力對等與否的面向、調人先天之優劣勢(條件、機會與侷限)以及策略之運用與選擇等議題。(一)國際調停分析架構的補強(H-1)國際調停之結果變項:國際調停正如同國際談判一般,為一持續性之過程,對於調停結果的判斷,不應以衝突兩造簽訂協定與條約之際為句點,而應視達成最後妥協方案之那一刻,為評估此調停作為是否獲致成功之新起點,觀察之重點則包括此協議的精神、細部內容、階段與步驟是否被雙方所確實履行、調停者是否充份發揮確認、監督與仲裁者(假設因雙方期待而被賦予此任務)之功能、協議的實施是否需要強權、大國或是國際組織之輔助與配合、原先的協議內容是否因為主客觀的形勢變而有修正之必要以及是否需要一份後續的解決方案(post-settlement settlement)等,故上述之「持久變項」應納入調停結果的整體分析中。(H-2)國際調停之成熟時機:在國際調停的傳統分析上,太偏重於「相互傷害之僵局」的運用,可能會忽視協商過程中內、外局勢的變遷,對於談判成局所產生的影響,因為就任何國際調停的案例而言,在相當程度上,其環境要件並非此一中介者所能夠全盤掌控,但此動態與高度複雜之環境變數,對於衝突當事國而言,卻可能是促成雙方願意接受外在調停之關鍵因素,本研究計畫認為所謂「相互傷害之僵局」之概念,僅管可適用於多數的調停案例,但基本上是一種「負向誘因」(其動機在於避免持續承受損害)的概念,並無法全面性涵蓋調停的成熟時機出現的狀況,因為過度強調「負向誘因」之後果,可能會忽略「正向誘因」(其動機在於可以進一步獲取利益)與「歸零誘因」,(其動機是因為先前妨礙讓步之障礙已被排除)的重要性,故無法窮盡突破的所有可能。(二)小國調停:權力、策略與條件(H-3)僅管部份學者認為當衝突兩造的實力差距愈小,也就是雙方權力對等的程度愈高時,出現調停(成功的第三者介入作為)的可能性反而會愈高,成功機率亦較大,但本研究計畫認為小國調停最能夠發揮效用的情境,反而是在介入一個權力不對等(power inequality)之衝突與談判之際,因為無論是弱者或強者的一方,均有較高之動機與理由(下台階與安全感),接受此一斡旋者的干預。(H-4)由於小國缺乏棒子與胡蘿蔔等豐沛的資源與槓桿,因此無法透過威脅與利誘的方式,撼動衝突兩造的成本效益計算,因此公正、客觀、不偏不倚的特質、獲得兩造高度的信任以及對任何一方皆不造成威脅性之真誠中介者形象,僅管未必是強權與大國有效干預的必備特質,卻是攸關小國調停能否成功的最關鍵因素之一。(H-5)以調停者的定位與策略運用而言,一般而言,小國在斡旋的過程中,較不可能採取強權、大國、聯盟或國際組織所慣用的「主導式」調停策略,而傾向於採取所謂介入程度較低的「溝通/促進式」或「形塑/制定式」策略。
    Relation: 研究編號:NSC96-2414-H029-006
    研究期間:2007-08~ 2008-07
    Appears in Collections:[政治學系所] 國科會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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