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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140.128.103.80:8080/handle/310901/20223


    Title: 人體器官移植及其刑法評價
    Other Titles: Human Organ Transplant and the Criminal Law Evaluation
    Authors: 韓政道
    Han, ChengTao.
    Contributors: 張麗卿
    Chang, Liching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Keywords: 人體器官移植;腦死;醫療行為;自主決定權;被害人承諾
    Date: 2012
    Issue Date: 2013-01-02T04:11:48Z (UTC)
    Abstract: 本論文是為將人體器官移植及其相關行為的刑法評價與判斷問題作清晰交代,從人體器官移植意義與現實發展面著手,主要欲說明人體器官移植當前面臨的主要困境,並以此作為本文研究的契機與開展。目前器官移植技術仍舊繼續發展,無論是自體移植、人工器官移植、甚至異體移植,都是正與人體器官移植同步發展的移植科技形式,希望能持續幫助人類創造美好的健康生活及未來。不過,由於來自社會倫理道德面、家庭私人情感面或是制度分配缺失面等,都可發現供體不足將是一切災難的潛藏根源。有錢人為了生存,不擇手段到進行移植旅遊。不肖業者為了龐大利益,透過器官買賣交易獲取金錢暴利,接連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其中的非法行為和犯罪事件,如竊盜、走私人體器官、非法販賣兒童等。這一切違反他人意願的器官取得行為,如同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野蠻情境,在現代文明社會中,透過人體器官移植的發展又再度上演。  關於人體器官移植供體不足的應對方式,本論文主要欲討論的是涉及人體器官移植立法例以及刑事規制等二大部分。面臨人體器官嚴重供應不足的現象,各國無不嘗試在器官取得制度上進行設計與調整,在此思考下,各國一方面透過積極的行政立法,建立各項提升捐贈效率、合理分器官的準則,目的是為對症下藥,從問題癥結點的方向,思考更合理公平的分配制度,平衡目前器官供體來源嚴重不足的現象。其中,無論是建立腦死標準到推定同意制度的設計,透露各國都欲設法提升死體器官來源的管道,作為人體器官移植發展政策的首要方案。  同時,各國法令也不曾放棄活體器官的取得途徑,因此,若從宏觀的角度檢視器官移植手術,一旦行政法令或醫療作為,態度上積極朝向擴大器官取得機會的功利目的傾斜,無論是潛在器官捐贈者或植入器官者,皆會衍生權利侵害的疑慮。誠然,尖端醫療科技的發展,總能快速帶動人類社會前進,對文明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與意義。不過,尖端醫療科技為人類帶來的影響猶如雙面刃,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國家運用法律規範的手介入時,往往必須採取審慎的態度。刑事處罰,作為國家控制社會的最後手段,對於人體器官移植技術此種生命科學技術衍生損害的效果就須更加注意。  刑法的規範與評價,對於人體器官管制法令的制定,有相當重要的指導功能。主要原因在於,面對人體器官移植行為,刑法本身的任務是以生命與身體法益的保障為前提,從移植行為本身帶有的侵害性特徵觀察,可以明確知悉移植承諾與法益持有的放棄,兩者概念甚為相當。而自主原則與刑法正當化事由的意義,在互相影響與交互作用下,從中分析出來的標準,就能成為建立人體器官移植法制的正確方向。  從刑法的觀點探討人體器官移植行,本質上是一種同時侵害供體與受體雙方生命或身體法益的不法行為,理應受到刑法目的性的關注。觀察各國關於人體器官移植行為的刑事立法,多圍繞在供受體二者間的生命或身體法益侵害問題,目前學說雖然一致認為器官移植是一種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不過,本論文贊同學說中主張的一種詮釋立場,就是透過自主決定權的理念指引,將其精神注入被害人承諾的法理內涵,也就是要求醫師若要迴避刑法的處罰,前提就須獲得對方的真摯承諾。  本論文最後分別從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摘取到植入過程,進行犯罪判斷,並從中找出現行制度的缺失及須調整之處。就活體摘取的刑法判斷來說,活體器官的摘取,純粹侵害了供體的身體或生命法益,是一種百害無利的傷害行為,因此若欲追求移植效益,前提就是需要在嚴格保障供體生命與身體法益的條件下,於社會相當性能接受的範圍內,才能允許摘取行為的進行。就腦死器官的摘取而言,由於人的死亡時間,對於區分殺人罪與毀損屍體罪,確定殺人既遂的時間來說,具有重要是意義。關於人的死亡,歷來就有心肺喪失說或者三徵候說。近年來一方面隨著人工維持生命設備的進步,腦死成為醫院使用維持生命設備與撤除設備的討論時點;另一方面,隨著器官移植的發展,為了確保器官的來源,腦死說的主張亦逐漸受到積極勸募器官的政策立場所重視。這種情況下,是否能說生命現象已經終結,在刑法研究領域中,也是不斷爭論的焦點。  關於人體器官植入行為的刑法問題與判斷。依據患者自主決定權的精神,病患能選擇可以自主伸展人格、維護尊嚴的醫療方式來形塑自己的生命意義,如果透過各種醫療措施皆無法讓病患有尊嚴的活在世上,就應尊重病患拒絕治療的決定。換言之,恢復患者健康的醫療行為,基於自主決定權的精神,其作為阻卻傷害罪違法性的承諾法理,是指身體法益可自由處分背後所代表的意義就是,法益持有者可基於主觀的價值判斷,衡量如果放棄法益的保障,是否能為自己帶來更優越的利益。亦即,雖然法益的放棄在客觀上會造成持有者實質損害,惟當持有者主觀認為捨棄法益將會得到更多好處時,自然會針對該持有法益進行放棄的承諾表示,當法益經處分不存在時,刑事違法性隨即受到阻卻。
    Appears in Collections:[法律學系所] 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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