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gha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310901/2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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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我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實務發展
    其它题名: The Development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aiwanese Court
    作者: 黃鈴育
    Huang, Ling-Yu
    贡献者: 曾品傑;林恩瑋
    Jseng, Pin-Chieh;LIN, En-Wei
    法律學系
    关键词: 慰撫金;商品責任;第三人;消費者;懲罰性賠償金;公序良俗
    products liability;bystanders;consumer;punitive damages;consolation payment;morals
    日期: 2013
    上传时间: 2014-02-14T07:02:51Z (UTC)
    摘要:   美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近年為許多國家所接受,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亦設有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乃貼近每個人生活食、衣、住、行,大體上乃針對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的一套法律制度。在消費訴訟上,據此進而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判決不在少數。然在權利主體上,存在著除了消費者外是否包含第三人之爭議;責任主體上,則存在著企業經營者之範圍,除了公司法人外,將獨資商號、合夥與自然人納入是否恰當,以及企業經營者之受僱人在提供商品服務時侵害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權利,僱用人是否因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負責?點出消費者保護法51條的故意或過失乃是企業經營者的自己責任,其責任並非自受僱人所導出,必須企業經營者本身具備故意或過失。又懲罰性賠償金之請求,在計算其基礎額時,關係到商品責任的範圍、財產上的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是否納入的議題。若課予懲罰性賠償金,在企業經營者具備過失時,過失之判斷是否包含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與抽象輕過失。消費者、第三人、企業經營者、商品責任的範圍、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或過失與懲罰性賠償金基礎額的計算,彼此間相互緊密牽連,本文就這些重要的要素建立一套忠於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目的:完整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體系架構。  國際貿易頻繁的新世紀,我國在承認外國懲罰性賠償金確定裁判時,除尊重他國司法,亦須維護本國法制。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審查即為重要的討論議題。藉由比較美國懲罰性賠償金、大陸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金規定及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懲罰性賠償金規範,就我國司法實務上出現之議題作討論。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所] 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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