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起源自十七世紀英國學者洛克(John Locke), 洛克依照政府職務性質的互異,區分出立法權(legislative power)、行政權(executive power)、以及外交權(federative power)。 爾後十餘年經由法國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發揚光大,提出「三權分立」原則,將國家權力進而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 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第16條揭示:「國家若不保障人民權利,沒有採用權力分立制度,可以視為沒有憲法」,在在顯示著權力分立理論的響應與實踐。此外,立法權與行政權彼此分立又相互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設定, 對當代多數國家的政治制度以及憲政體制穩定度具有相當深遠的影響。然而,即使三權分立的觀念滲透憲政體制的設計,端看傳統政治學研究中,立法權與行政權的互動,多半著墨在「內閣制」(parliamentarism)與「總統制」(presidentialism),為主要研究對象。可是自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在1970年觀察法國不同於時下總統制與內閣制的行政立法互動時,進而提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這個概念之後,在當時學術界並未引起廣泛的討論,主因除了法國經驗的成功,能被論者視為半總統制並採行其運作模式的國家數量並不多見,其運作模式的界定也存在著諸多爭議。這種現象直到1990年代初期,受第三波民主化浪潮(the third wave)影響而崛起的新興民主國家(nascent democracies), 以及民主化的後共國家,紛紛選擇半總統制做為轉型後的國家憲政運作模式時,半總統制一詞才陸續多添建構相關研究報告,包含分析其形成原因、檢討憲法制定與比較各國運作的穩定度等,成為憲政研究上的顯學。可是往往因各國的憲法規範總統的權力以及規範內涵不依相同,再者,政治傳統文化和現實條件,甚至議會的組成方式與政治行為者的關係,均會影響實際的憲政運作,這些種種讓半總統制產生分化出更多複雜難以預測的運作類型,也更凸顯制度設計與實際走向的強大落差現象。這不免讓我們想到杜瓦傑曾對半總統制拋出的問題:為何制度結構與實際運作會有無法接軌的現象產生?基於上述現象,本文嘗試回歸到杜瓦傑最初對半總統制憲法特徵之一的描述:「除了總統,需有一位獲得國會信任並與其相對的內閣總理與內閣,同時掌有行政權」。從此點描述中,不僅可以看出杜瓦傑將總理職位與行政權的重要性與歸屬性做出清楚的說明,在憲法規範面上,半總統制的原始定義乃是內閣制與「一位經由民選總統」所結合而成的憲政體制。 不同於總統制國家最高行政權掌握在國家元首手上,行政權與立法權則是呈現相互制衡的情況;另一方面,在內閣制國家,行政首長與國家元首分別由不同人擔任,按照憲法規範,行政權歸屬總理(行政院院長),行政權與立法權呈現互相競合的關係;而做為互立於總統制與內閣制的第三種憲政體制的半總統制 ,因存在著雙首長的特質,即總統與總理,在行政權歸屬上則是採用相互分享或共同持有的概念,在此同時,還存有與國會的角力關係,職是之故,半總統制在行政權歸屬上,不僅是無法令人忽略的權力競合關係,在運作上的考量勢必更複雜於另外兩種憲政體制。根據杜瓦傑將半總統制賦予的概念化以及三個基本定義,除了一、二點提到國家總統乃是基於普選(universal suffrage)以及擁有重要權力(quite considerable powers)之外, 最具關鍵性的第三點指陳出:「總統任命總理(內閣閣員),總理以及內閣閣員唯有當國會沒有提出反對時方能在位,同時並掌有行政權」。 關於此項界定,雖然杜瓦傑訂定了基本判別半總統制的制度規範,但時至今日,眾多半總統制國家在面對制度結構與實際運作時,在應然面與實然面上,仍然表現出高度落差。鑒於半總統制對行政權所持有的分享設計,卻往往導致行政責權的劃分難以釐清, 當總統和總理在面對行政權的競合爭奪時,總是伴隨著緊張的府會關係和議會席次的變化,間接或直接影響到憲政穩定程度。與論者也藉由觀察總統和總理權力大小作為半總統制行政權歸屬最直接的觀察點,換句話說,若無法先釐清行政權的歸屬問題,在後續觀察行政與立法的互動,容易導致偏頗的判斷與觀察。為此,學者Matthew Shugart和John Carey在1992年,針對半總統制權力歸屬,設計出更細緻的分類。兩位學者共同發表的文章,乃是從憲法規範,分類出兩種次類型,分別是「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 regime)以及「總統國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y regime)。在「總理總統制」中,總統權力相較小於總理,行政權是處於接近平權的狀況;而「總統國會制」則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明顯高過總理。這種次分類的設計,除了縮小半總統制的範圍,同時也可以免去行政權歸屬模糊的可能性,在後續次類型的研究上,更容易依其做出適當的判別比較分析。不過若是單純以憲法規範所賦予的權力來區分總統和總理在權限上的掌握度,面對實際運作上,憲法所賦予的權力關係,以及總統和總理的互動模式也難以決定半總統制運作的良窳與穩定。學者Roper Steven在2002年的發表文章中,曾針對10個總理總統制國家所做的個案研究分析,卻發現,即使總理總統制國家在政治穩定度上確實明顯高過總統國會制國家,但是,從個案國家的實務發展上觀察,總理總統制的總統權力卻有上勢看漲的趨勢。 這與Shugart和Carey 當初在兩個次類型分析中所得到的研究結果,明顯得到不同的實證經驗。面對形形色色的半總統制運作樣態, 當行政權越過應然面,在實然面上歸屬總統,若是在府會一致的狀況下,總統必然會出任立場相同的總理,進而出現強權總統領政的現象;若是在府會不一致下的狀況,總統仍想主導行政,內閣就會以少數政府運作形式組成,反而容易導致行政立法衝突或是產生僵局;第三種狀況,即使將行政權歸回總理的「共治」(cohabitation)運作模式,也並非代表國家政策就不會產生僵局。身為老牌半總統制國家的法國,也曾在府會分立的共治經驗裡,出現大量的否決行動者(veto players),導致外交政策無法順利推動的例證。 源於上述的問題意識,本文認為,面對更加細緻的半總統制分類相繼產生,不管是體制類型、還是次類型,或是本文所要探討的運作類型,半總統制會隨著行為者自身發展的詮釋展現出不同的風貌。源於此,本文在半總統制的定義將從杜瓦傑所訂定的三點原則出發,在運作類型上選擇共治為例,作為重新檢驗半總統制行政立法互動關係。本文選擇共治為例,是因為共治在行政權歸屬上更形複雜,更能體現半總統制內部運作樣態。基於此,本文勢必要先釐清行政權歸屬這個面像當中的可能要素。然而半總統制國家數目眾多,無法針對每個國家進行比較分析,所以本文也藉由半總統制各運作案例之應用,藉由案例的輔助推斷進行比較分析,其中有學者所稱的「典範」,亦有新興半總統制民主國家,這些個案國在面臨總統、總理和國會的互動狀況也不盡相同,藉由個案探討行政權在共治期間,會型塑出何等運作內涵以及混合的可能,企圖論證並非產生過共治經驗的國家就是半總統制必經之路,行為者的認知與權限,也同樣影響著共治運作類型的走向與國家政治穩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