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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九二一震災災後生活重建工作之研究
    Authors: 陳秀靜
    Contributors: 陳宇嘉
    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Keywords: 九二一震災;生活重建;緊急救援;恢復秩序;長期重建
    Date: 2002
    Issue Date: 2011-04-26T08:06:52Z (UTC)
    Abstract: 摘 要 九二一震災災後生活重建推行至今,上從中央之重推會組織開始縮編,下至地方的生活重建中心移交鄉鎮公所,可以看到災後重建工作已漸漸回歸到常態組織。兩年多來,不論是政策制定面或實際執行面,推行生活重建工作實際面臨到的問題與困難,都是值得我們回顧及審視。 是故本研究之目的,首先針對台灣過去及九二一震災後生活重建工作之相關措施做文獻彙整與分析。其次,採用焦點團體的方式,分別邀請在過去重建期間曾經參與過生活重建工作或對生活重建工作之議題有相關之研究的專家學者及資深實務社會工作者各十名,針對災變發後至2001年底之前(研究資料蒐集期間)之緊急救援期(災變發生~第3個月)、恢復秩序期(第4個月~災後一年)及長期重建期(災後一年~2001年底)等三個時期,分別檢討生活重建工作。最後,期望能對我國災後生活重建工作之推行與修正有所貢獻。 研究結果:一、各時期生活重建工作之特色:(一)緊急救援時期:1.個人、團體交相主動參與救援,動員迅速,2.地方政府在功能受創嚴重下,仍發揮某些緊急救援能力,3.中央政府社福部門積極協調政府與民間組織進行後續安置與人力調配,4.地方政府府際間之緊急援助與鄰近縣市鄉鎮認養工作頗受肯定。(二)恢復秩序時期:1民間組織參與救災仍是相當活躍與蓬勃,2.運用民間組織發揮政府效能,有效整合部分資源,3.臨時居所的興建與居民安置快速成長,4.短期的人力資源政策因應災後失業,產生部分效果,5.民間動員力量將生活重建章納入重建暫行條例中。(三)長期重建時期:1.災難心理衛生與生活重建等服務中心,有助於災後心理重建,2.生活重建服務中心在二次災變時發揮其功能,3.轉型後的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其功能較具彈性,4.社會工作的社會形象得到提昇與更多的認同。二、對各時期生活重建工作之檢討(一)緊急救援時期:1.中央與地方聯繫管道無法暢通,實際影響救援工作,2.政府與民間並未充分協調合作,易造成救助資源分配不均,3.房屋鑑定因政令反覆,造成民眾與執行者之困擾,4.慰助金發放不當影響原有體制,5.未對捐募管理做具體的決策,6.個案管理資料缺乏建置影響後續服務,7.災害發生之後中央未有有效地生活重建政策方針。(二)恢復秩序時期:1災區實際需求大過於政府之供給,2生活重建政策之規劃零散而不完整,3.缺乏對弱勢人口之中長期安置計畫,4.缺乏就業安置之後續追蹤管理,5.資源管理不當造成不均或過剩 。(三)長期重建時期:1政治因素影響多項生活重建工作,2.各級政府行政合法性之本位主義影響生活重建工作之推行,3.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複雜問題影響住屋重建,.4缺乏長期生活重建政策之規劃,5.整體生活重建政策搭配不協調,6.重建過程中居住山區之住民再次成為弱勢,7.生活重建服務中心的去留問題。 研究建議,一、在法治面建議:(一)考慮慰助金、租金等社會救助金發放之彈性公式,以符合其合法性問題;(二)具體規劃臨時住屋之成立情況及使用、遷出等條件,以增強社會正義;(三)長短期失業勞工協助辦法,以因應不同災變狀況及重建階段;(四)平時協助發展社區組織、增進社區意識,以發揮緊急援助機制。二、對各時期之生活重建工作之建議:(一)緊急救援期:建議1.中央社政緊急災變管理系統,同時強調相關的法源依據、注重權責劃分與權力賦。2.彈性規劃符合社會正義之災害社會救助金之參考公式,3.生活重建工作必須因時、因地不斷地作修整,4.對於鄰近區域協助受災地區之具體辦法亦應訂定。(二)恢復秩序時期:建議1.建立民間組織參與重建之管理機制與公權力角色的界定,2.建立方案追蹤管理系統或3.人力管理系統。(三)長期重建時期:1.心理重建工作仍是相當重要應繼續進行,2.重視人性化與災民生活需求,能思及社會、經濟、精神三層面,3.應長期培養生活重建工作之各種專業人力,4.建立一套後續安置照顧系統,5.規劃轉銜小組之轉銜規劃。三、為提升生活重建工作效能,必須(一)注重組織協調性、(二)有效的管理方案、(三)政策決策性三項兼顧。
    Appears in Collections:[社會工作學系所] 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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