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gha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310901/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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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我國憲法上領土規範之設計與運作
    作者: 張峻豪
    贡献者: 歐信宏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
    关键词: 憲法;領土;領土高權
    Constitution;Territory;Territorial Sovereignty
    日期: 2003
    上传时间: 2011-05-19T06:13:46Z (UTC)
    摘要: 領土(Territory)乃國家構成要素之一,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建立在一定範圍內,實行統治始得以有效並且具有意義。由於領土和國家的關係至為重要,則當國家成立之際,擬定憲法之時,大多數國家亦會將領土規範置放於憲法典中,或以列舉;或採概括,均期以達成主權之宣示和國家完整之目的;並且清楚地透過根本法以規範其統治權行使之範圍,以作為適法、用法的參考。 我國領土規範原載於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即便民國八十九年第六次修憲,因國民大會職權之調整,連帶使得關於我國領土之變更機關和程序做了轉變,而停止適用原條文,但我國領土範圍卻依然延用過去之規定而為「固有之疆域」。事實上,憲法上領土規範始終採取概括式的「固有之疆域」,長期以來,其原本便被型塑的彈性特質,再加以近年憲政變遷和日益激盪的統獨爭議,確實讓此一憲法規範造成了重大爭議。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明訂我國目前是處於「統一前」狀態,並且兩岸之間乃是存有分離分治的現實下,則經由新憲法規範而形成的新國家定位架構中,我國領土規範是否仍襲用過去規定抑或被灌注了全新意涵,乃成為一值得析論之課題。 本文是以領土學理為基礎,並嘗試由憲法觀點研究我國領土權之規範與實際。職此,本文從制憲史出發,對於我國立憲過程中領土規範之制訂過程,及當時所面臨之時空背景因素作出詳細分析,以釐清我國領土規範之所以如此制訂的脈絡,進而使之在和今日所面臨環境的對照上更有所依循。接續,有關行憲過程中領土規範之實際運作情形,及其與憲法架構乃至相關法令之間的關係,本文亦透過歷史與法學分析而作出辨明。針對窒礙難行的結構組成,舉證出制度適用上的問題。再者,綜合歷史、學理、法理之研究結果,本文末則引入領土規範當下所面臨之內外在環境因素,於制度層面之探討外,更兼顧現實環境而做出完整的評估與檢討,據此提出我國領土規範未來調整的方向。 本文對於我國憲法第四條之領土規範,除了嘗試將「固有之疆域」此一模糊規定作出界定,以使我國領土範圍更形明確;並且,有關領土規範變更之法律意義與其相關問題,也透過本文之分析而期望作為日後適用上的參照。領土作為國家最重要的基本要素之一,則我國過去高懸不解,並導致適用不當的領土規範便有必要做出改變。本文以國內法角度指陳我國領土規範之相關問題,而有別於大多數採以國際法觀點之研究,即是認為國內法領域的探討,必然也應成為國際法上的重要參考與依據,以更充實此面象之論述。以憲法觀點為研究範圍,針對於最根本之部分析論我國領土問題,期望作為相關研究之基礎,並使我國憲法上領土規範持續獲得重視。
    显示于类别:[政治學系所] 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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