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本論文主要在研究專利專責機關審查發明專利進步性之行為,以及該等行為之司法審查。首先本論文除對發明專利進步性之法律沿革為一梗概之介紹外,並以法釋義學以及比較法學的方法對現行專利法上對發明專利進步性之法條予以解構及分析。繼之,本論文係就我國通說所採之司法審查法學理論,特別是行政機關之法適用態樣以及司法審查,予以介紹並闡述。更且必須說明的是,本論文所謂之司法審查並非一般所理解的司法機關所為之違憲行為之審查,而是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行為合法性之審查。再之,本論文以現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命令之規定為主軸論究專利審查基準中有關發明專利進步性決定之教示之屬性,然後將該教示適用於個案上之行為與法律適用三段論相互比對分析,並在此範圍下,研討專利專責機關所為發明專利進步性個案決定之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接著,本論文是以前三章所討論之主題以及結論為基礎,進一步研討發明專利進步性決定之司法審查,此處之研討係分成兩大面向進行,其中之一是發明專利進步性個案決定之司法審查,另一面向是專利審查基準中有關發明專利進步性審查之教示之司法審查。於研討時,並加入了對最近五年以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諸多有關發明專利進步性要件之判決之研析與評釋。再次之,本論文則進行比較法之研究,在內容上係以美國法為主,特別是該國行政法上與本論文主題有關之理論與實務,其中由於Dickinson v. Zurko一案涵蓋了美國專利商標局,聯邦上訴巡迴法院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相關見解,因此,本論文對該案特闢專節討論。最後,在結論上,本論文係以前述各階段之研究內容與結果為基礎,除了對發明專利進步性之法律規定提出若干將來修法之建言外,更對發明專利進步性決定之司法審查,無論是在具體個案上或是專利審查基準上,提出本論文認為應可有效改善目前實務之審查模式,供相關機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