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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綜合所得稅違章之研究
    Authors: 陳美珠
    Contributors: 項靖
    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Keywords: 綜合所得稅;逃稅;漏稅;違章;租稅
    Date: 2001
    Issue Date: 2011-05-25T09:36:03Z (UTC)
    Abstract: 「為什麼那麼多人在漏稅你不去抓?偏偏就抓我?」、「我每年都誠實繳稅,你可以去查,我真的不是故意漏稅,為什麼要受處罰?」、「補稅我願意,但如果還要受罰,我沒辦法接受。」、「有多少逃漏成千上萬稅款的人不去查,就只會找薪資階級,一時疏忽沒報到,又不是故意的,就要處罰,國民黨就會欺負善良小老百姓,難怪選舉會失敗」;多少的不滿、多少的抱怨與憤憤不平,發生於每次綜合所得稅補稅、處罰時。綜合所得稅違章問題殊值探討。 租稅課徵有財政收入、經濟發展、公平、稅務行政、中性及效率性原則應遵守。租稅罰鍰在於維護租稅法律主義與實現租稅公平正義並補裕財政收入。租稅之處罰分行政秩序罰與刑事罰二種。稅務違法應以納稅主體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稅法義務之行為、有過錯及因此行為造成國家稅收權益之損害為要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照法定程序,謹守租稅法律主義及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區別對待,寬嚴適度,確保國家利益不受侵害。 所得稅係直接稅,採累進稅率,量能課稅,合乎公平及社會正義原則,且稅基廣、稅源豐富,又能隨著經濟景氣自動調節,是一優良之稅制,世界半數以上國家採用。定額免稅、超額比例課稅、儲蓄投資免稅、重課財產及大額所得、維護基本生活費等都是學者專家提出之所得稅課徵原則。 我國綜合所得稅以家庭為課稅單位,採課源法及申報法雙軌制。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課徵範圍。綜合所得稅所得類別分十大類,除合乎免稅規定者外,幾凡有所得均課徵之。稅率從6-40﹪分五個級距。 綜合所得稅違章行政罰,由財政部各區國稅局依據1.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審核規定。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3.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規定審罰。刑事罰部分則移送司法單位處理之。 本論文採文獻分析法,搜集租稅課徵與罰鍰處理之理論原則及相關法令規範並加以闡述;整理財稅單位公布之綜合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違章罰鍰等次級資料,統計分析綜合所得稅違章問題概況,印證綜合所得稅違章問題確值研究之。而後藉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理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之實務經驗與綜合所得稅違章裁罰及罰鍰復查案件資料,以內容分析法彙整出綜合所得稅違章納稅義務人逃漏綜合所得稅之類型及漏稅原因主張,歸納漏稅之成因與可能之影響因素,再透過統計方法之運用,檢視違章原因與違章率間之相關性,俾對症下藥,提出建議供主管當局參考。 研究發現綜合所得稅稅收從78-88年間,平均達賦稅收入之14.41﹪,以87年為例,平均每4.5人即申報一件,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四倍餘,足見其稅源之廣,是一重要之稅目。至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從80-87年間平均每年達58864件,占各稅違章案件161785件之36.38﹪。就違章案件言,違章情形嚴重。然以綜合所得稅罰鍰收入論,平均罰鍰收入為2241184千元,為各稅平均罰鍰收入20488795千元之10.93﹪,罰鍰金額相對微小,顯示違章情節較輕微。又在綜合所得稅十大所得類別中,薪資所得從66-86年間,平均占十大類所得總額之75.83﹪。綜合所得稅稅負有集中於薪資所得者情事。 另就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處理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之實務經驗與綜合所得稅違章裁罰及罰鍰復查案件資料,以內容分析法彙整出納稅義務人逃漏綜合所得稅之類型及漏稅原因主張,歸結漏稅之成因不外故意逃漏稅者、因不諳或誤解稅法規定過失漏稅者及本身疏失致漏稅者,尚發現稽徵機關在逃漏稅之查緝上,有關租稅法律主義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謹守,稍嫌不足。又,並未因違章人究為初犯或屢犯而異其處罰,且對重大違漏者乏有移送刑事責任者,與稅務違反處理原則有違。 納稅義務人故意漏稅,是否與我國民賦稅負擔有關?我國民名目賦稅負擔率雖不高,綜合所得稅違章與賦稅負間之關連性亦不顯著,然綜合所得稅稅負有集中於薪資所得者現象,如何透過稅制之修正,改善此種所得結構,以減輕薪資所得者之負擔,有賴主管當局檢討。提高稽徵機關租稅宣導經費與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率之降低,似無關係,但針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適當具體之宣導服務措施,防止其違章於未然,對因不諳或誤解法令規定而違章案件之減少,應有實益。加強查緝漏稅是稽徵機關之職責,對故意違反稅法規定逃漏稅者,除加重其罰鍰處分外,嚴懲不法施之刑事罰,必有助於遏阻此類案件,以增益庫收並維租稅公平正義,提振國民租稅道德。又,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過失漏稅難免;無論從租稅罰鍰收入、所得結構、租稅負擔、違章情節及租稅公平言,或就稅務行政、稽徵成本考量,檢討並適度提高綜合所得稅免罰標準是有必要者,謹供主管當局參卓。
    Appears in Collections:[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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