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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國家重大投資計畫與災害事件預算問題及對策之研究-以核四廠和九二一震災為例
    Authors: 廖?財
    Ji-Tsair Liaw
    Contributors: 徐仁輝
    Hsu, Jen-Hui
    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Keywords: 重大投資計畫;重大災害事件;中程施政計畫預算;企業化預算;政府再造;預算彈性與授權
    Date: 2001
    Issue Date: 2011-05-25T09:36:17Z (UTC)
    Abstract: 論文提要 本論文係針對國家重大投資計畫與災害事件預算問題及對策之研究,並以「核四廠計畫和九二一震災個案」為例,鑑於政府過去籌編預算多著重在未來一個會計年度收支概況,對於國家重大投資中長程繼續性計畫以及突發性重大災變重建經費之籌措,憲法及預算法雖有部分條文規定,但因法之規範又似乎不夠明確,且類似核四廠重大投資計畫案停續建之爭議更涉及憲法層次;又如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因屬突發性之重大災變,其救災及重建龐大經費的籌措均已超出預算法之規範,前揭相關預算問題及對策均屬本研究的範疇。 本論文主要的目的是想藉釐清重大投資計畫與重大災害事件之預算問題本質;與探討及解決對策發掘其在預算管理的意義外,更希望能針對解決個案問題之適當方案提出改進建議供政府主管部門參考。 筆者運用文獻分析法從「法的基礎」及「預算管理程序」兩構面分析研究發現有二:其一為在國家重大投資暨核四個案的主要問題: 一、核四停建引發行政與立法部門之爭議,顯示憲法與預算法令不夠完備,有召集相關部門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過去之重大投資計畫無法獲得預算支援,其主要原因係未能落實建立中程施政計畫預算制度所致。 三、行政機關正在執行中的預算,如涉及國家重大政策改變,由於立法機關缺乏再審議之權限,使得行政與立法部門分立與制衡原則受到質疑。 四、立法機關得為行政機關未來承諾之授權的做法,係建立在:行政機關對重大投資計畫必須事先完成「整體性決策評估模式」後,始得編列預算的正確觀念上。 其二為對九二一震災個案的主要問題與解決方案如下: 一、政府各級機關由於普遍欠缺企業化預算及精神之正確觀念,致重建工作績效不佳。因應之道,宜仿傚美日兩國災害管理方式,儘速研擬相關立法,建立有效運作機制。 二、由於新舊政府缺乏重大災變救災經驗,致民間救援團體未能有效整合,且各方捐款亦乏有效管理,亟待政府相關部門檢討改進。 三、為整合救災資源,集中全力投入各災區的重建工作,成立跨區域與跨部會之災害與危機管理系統,確有其必要性。 四、救災與重建經費龐大,因此支出授權與彈性化運用以及預備金編列數額與比例的調整以及申請動支作業程序的簡化,確有必要,宜檢討改進以應緊急支出之需。 另據筆者研究分析,尚發現核四廠與九二一震災個案,其具預算管理意義如下: 一、核四案成為憲法層級爭議後,大法官之解釋文,將成為重大投資案之重要規範。 二、建立中程計畫預算制度,為我國政府預算制度改革的新方向。 三、重大投資計畫分年或分期預算執行追蹤考核與參與決策權成為重要議題。 四、應用「整體性評估決策模式」或「理性化預算」於重大投資計畫預算之必要性。 「九二一震災個案」在預算管理之意義: 一、配合政府再造之企業化預算精神,尋求資源使用更具彈性、注重效能與效率的提昇,為先進國家預算的趨勢。 二、增設預備金性質的災害救助金或提高第二預備金之數額與比例,對因應緊急災變確有其必要性。 三、災害與危機管理系統的建立及民間團體的整合與捐款 的管理受到高度重視,形成重要議題。 最後本研究對政府主管當局與後續研究者之建議: 一、對政府主管當局建議 (一)對重大投資計畫之財務估測及成本效益評估方面,本新設計計畫預算(PPB)、結果導向預算(RBB)和零基預算(ZBB)之精神落實推展中程計畫預算制度。 (二)加強預算籌編單位與立法部門之溝通、協調,以發揮預算整體功能。 (三)建議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內,增列預備金性質之統籌性經費的相關規定。 (四)仿傚企業化預算精神,擴大政府預算執行彈性與授權,讓管理者在應付災變時擁有較大的預算自主權。 (五)改變過去「防弊心態」,改採以「任務導向」與「顧客導向」心態,授權第一線的管理者放手去決定預算。 二、 對後續研究者之建議 針對於如何落實「中程施政計畫預算制度」之實施以及「配合政府再造的企業化預算制度」之改革等方面,加以深入探討與研究。
    Appears in Collections:[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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