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gha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310901/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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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國際仲裁制度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仲裁制度之比較
    其他題名: Comparison of the Arbitration System between Taiwan District and Mainland China
    作者: 汪倩英
    Wong, Chien-Ying
    貢獻者: 陳隆修
    Chen, Lon-Sjue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關鍵詞: 仲裁判斷;仲裁條款;仲裁
    Arbitral Awards;Arbitration Clause;Arbitration
    日期: 1994
    上傳時間: 2011-06-15T06:15:07Z (UTC)
    摘要: 仲裁制度是當事人自治原則的表現,亦即當事人約定就民事上之權利或其 他法律關係發生爭議時,不依循法院之司法訴訟程序而合意由私人或民間 團體之商務機構擔任仲裁人,並將紛爭之解決全權委諸仲裁人,且終局服 從仲裁人所做之仲裁判斷,以解決私人爭端之制度。而綜觀各國法律承認 仲裁制度,並對仲裁判斷賦予既判力與執行力之理由,除係尊重當事人於 仲裁契約中,自由表明服從仲裁人之判斷為終局確定且有拘束力之合意外 ,從疏減法院訟源與維持法律秩序之目的性而言,仲裁制度實有其一定之 功能。而近年來,自臺灣當局正式開放臺灣地區民眾前往大陸地區探親後 ,兩岸間之經貿往來逐年擴張,對大陸而言,涉台經貿糾紛即成為對外經 貿爭議之一重要環節,按照國際慣例,解決商務爭議之方式不外協商、仲 裁與司法裁判,因此大陸於一九八八年公佈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十 六條等之規定,就有關於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仲裁條 款或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之規定。由 此可知,仲裁制度在大陸與臺灣地區經貿法律問題中所扮演之重要角色。 基於此,本文即欲探討國際仲裁制度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仲裁制度之比 較,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問題之提出。第二章為對仲裁制度優、缺點 之比較。第三章則是臺灣地區仲裁制度之概況。第四章為大陸地區仲裁制 度之概況。第五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仲裁制度的異同。第六章則是臺灣 與大陸地區宜引進國際仲裁制度之先進立法例,以因應目前政治環境下之 可行仲裁制度。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所] 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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