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gha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3109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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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 論勞工地位之認定問題─以實務上見解為中心
    其它题名: Research on the status of labor─Based on judgments
    作者: 張晉豪
    贡献者: 高得潤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关键词: 經理;勞動基準法;勞工
    manager;Labor Standards Act;labor
    日期: 2010
    上传时间: 2011-01-17T07:54:27Z (UTC)
    摘要: 欲保障勞工,需先知道何人屬於勞工始可。而勞工地位該如何認定即是本文欲討論之主題,本文以實務之真實案例當作素材,並擷取各審級法院對於認定勞工身分的依據,並加以統整比較之,試找出實務上對於勞工地位認定之標準。 首先介紹學說見解對於勞工認定之標準,而學說對於勞工身分多以勞動契約中雙方權利義務所產生之從屬性界定。至於從屬性如何認定學說上容有疑義,有認為只需要人格上從屬性已足;亦有認為需要區分人格從屬性及經濟上從屬性兩者;另有採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從屬性三項分類者。 至於實務上見解,本文則以案例式整理歸納標準,實務亦認為需具有從屬性者始可評價為勞工,且多採行三項從屬性之分類,惟在個案中並非皆需具備三項從屬性者,始具勞工之身分。實務上對於經理人可否為勞工,其處理方式常將經理人區分成公司法上之經理人與否兩類,前者一律視為委任關係,而無成立勞動契約之可能;後者始有可能成立勞動契約並成為勞工,此時則視經理人是否具有無從屬性來認定是否為勞工。 本文認為經理人可否評價為勞工,不應僅依公司法第29條法條文字用「委任」,而斷無成立勞動關係之可能,實則經理人可否為勞工應視其從屬性程度高低決定之。 實務上對於保險業務員可否成為勞工,多認為業務員係按其所成功招攬之保險契約而獲取一部分傭金,且如何招攬保險與何時去招攬保險皆是業務員自行決定,從而認為業務員不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應是為自己所勞動而獲取利潤,故雙方的法律關係應評價為承攬或是委任關係。 最後,本文比較實務上見解與學說見解相歧異處,並對於實務上有疑義處提出意見。
    显示于类别:[法律學系所] 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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