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ghai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310901/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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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作者: 張喬崴
    Chang, Chiao-Wei
    貢獻者: 高金桂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關鍵詞: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防衛後救援義務;防衛行為混合不法行為;阻卻違法事由競合;誤想防衛
    日期: 2008
    上傳時間: 2011-03-08
    摘要: 正當防衛之防衛情狀係指存在違反刑事法秩序之不法侵害行為,防衛人之防衛行為應符合實效性、必要性及衡平性,且主觀上應出於防衛意思;至防衛過當之成立,必要程度高低之判斷應予精緻化,即分從侵害人與防衛人之角度切入,雙向考量不同立場下之條件,且防衛行為若延續至侵害行為中止後,考量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之慌亂,亦宜論以防衛過當。若防衛主觀要件有瑕疵,假性防衛(偶然防衛)因非基於防衛意思而為,故與犯罪行為並無二致,惟量刑上宜斟酌自己或第三人之權利意外被保全而適度減輕刑責;誤想防衛因刑法體系有其一貫性,故宜與防衛過當問題同時處理,而誤想防衛與防衛過當之差別,係前者不得防衛,後者防衛逾界,是以誤想防衛之法律效果不宜輕於防衛過當,但防衛過當依學理見解僅得減免其刑,何以誤想防衛反倒得享有論以過失犯罪之優遇?因此,本文認為或許嚴格責任理論將誤想防衛問題置於罪責討論,較為可採,且防衛過當之責任不宜於誤想防衛,以符刑法體系一貫。防衛行為之救援義務課予時點,必以行為結束後始有課予救援義務之餘地,正當防衛行為因係合法行為,故無額外之救援義務,且無成立刑法第293條無義務遺棄罪之餘地;防衛過當行為因防衛人有義務救援其逾越合法範圍之侵害,但限於存在救援可能性之情形,如怠為救援工作,除不應免除其刑,且不宜減輕其刑過多,如已克盡救援義務,則應依情形斟酌予以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甚至可考慮給予緩刑之刑事處遇;而防衛過當人若致使不法侵害人陷於無自救力狀態,且離去不履行救援義務,恐將該當刑法第294條之有義務遺棄罪。正當防衛若混合有不法行為,無論不法行為係存在於防衛前或防衛中,皆不影響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之效力,該不法行為亦須依法論處。而行為事實若同時符合數個阻卻違法事由,須全部予以論列,始得於部分阻卻違法事由嗣後被推翻時,避免誤認系爭行為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而生認事用法上之錯誤。
    顯示於類別:[法律學系所] 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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