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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醫療過失之鑑定制度研究
    Other Titles: Study on the Appraisal System of Medical Negligence
    Authors: 王明河
    WANG, MING-HO
    Contributors: 林更盛
    LIN, KENG-SHENG
    法律學系
    Keywords: 醫療過失;鑑定制度
    Medical Negligence;Appraisal System
    Date: 2019
    Issue Date: 2019-12-16T03:21:17Z (UTC)
    Abstract: 近年醫界因為擔憂醫療糾紛刑事責任、醫療鑑定可能疏失結論、及巨額民事賠償陰影等寒蟬效應,而有「內、外、婦、兒及急重症」五大皆空及防禦性醫療情況,茲因醫療糾紛頻傳之現狀方興未艾,相關議題引起各界熱烈討論,每年在台北、台中均有舉辦醫法論壇學術研討會,參與學術座談者包含醫、法與學界均會熱情參與,醫療糾紛可謂新型態之訴訟,其具有以刑逼民方式、任意鑑定制度、重複鑑定現象、訴訟期間延宕,且以鑑定報告判斷有無疏失等特色,實務上通常多採用醫療常規作為判斷是否醫療過失之依據,醫審會之鑑定報告亦然,倘醫師之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原則上則已盡客觀注意義務,因醫療專庭法官並無醫療專業知識,面對複雜之醫療糾紛,僅能藉助於鑑定之專業協助始能釐清真相,依照相關程序法規定,法院可選認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或囑託機關鑑定,醫療鑑定的確有其專業性和必要性,但現行鑑定制度卻存在諸多爭議,鑑定之公信力常常遭受批評與質疑,醫療之過失與鑑定是醫療糾紛最基本兩大議題,而鑑定存在的意義,乃藉由其專業以判斷醫療行為是否疏失,而醫療過失之證據評價和因果關係認定,則委由法院依職權審酌決之,實務對於醫療過失之認定時常陷於困境,本文先論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架構,再論醫療過失相關議題:告知說明義務之落實、相當因果關係之探究、醫療鑑定制度之爭議、鑑定結論之證據評價、最後提出醫療糾紛之展望新思維:善用調解與鑑定、實證醫學之落實、鑑定制度之變更、增修醫療相關法規,以改善醫療糾紛現狀。第一章 首先論及醫療糾紛實務現況,及實務醫療過失認定之困境,醫療糾紛頻傳導致五大皆空現象惡化,醫病關係由彼此信任轉為對立,醫療糾紛頻傳造成醫界民、刑事壓力,醫界選擇遠離急重科別或採用防衛性醫療行為,若不幸導致醫療訴訟時,除了長期虛耗寶貴時間,醫界可能面對民、刑事困擾,實務界因法官並無醫療專業,影響醫療事故層面太寬廣,且民、刑事醫療與實體法、程序法有關聯外,更與醫療鑑定、訴訟外調解均有議題探究之必要。第二章 首先探究醫療業務過失之爭議,文中有關民事醫療過失之爭議簡介論述:民事醫療責任之異動,醫療責任的體系構成,侵權行為法之變遷與開展,醫療過失之歸責事由,民事醫療過失之內涵與區分、舉證責任分配、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告知說明義務等,兼論刑事醫療過失之內涵,結果之預見義務與迴避義務,相當因果關係、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告知說明與因果關係之關聯性等,可謂多元又複雜,均為醫療過失必要審酌議題,訴訟期間冗長浪費司法資源,相當困擾醫病雙方當事人。立法院於106年12月29日通過之新醫療法第82條修法後,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定義了所謂之「過失」內涵,讓過失之判斷標準明確化,本章僅扼要探討過失相關議題,主要用意乃用以突顯醫療過失認定之困境。第三章 醫療過失範疇與醫療鑑定制度乃一體兩面的相關議題,醫療鑑定最基本之目的,是為了釐清醫療行為是否疏失,現行醫療之機關鑑定存有甚多爭議;醫審會之鑑定期限冗長且又多次重複鑑定、機關鑑定之實際鑑定人無法傳喚、因而無法到庭接受訊問與詰問、不同機關可能鑑定結論有不同結果、甚至醫審會之前後鑑定結論不一,但醫療機關鑑定結論卻為多數法院採為判決核心,但若無鑑定協助釐清是否疏失,醫療過失之認定將無從進行,且因無鑑定即無法釐清真相,必將增加調解之困難度,鑑定影響了訴訟的勝負,也決定調解是否成功。第四章 則對於醫療鑑定報告,予以法律評價,首先論及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其中證據能力之論述最為關鍵,再評價其證明力之有無與高低,因此程序上應屬司法機關所囑託之鑑定,也必須檢驗鑑定之過程與結論,是否符合刑訴訴訟法第206條規定,且是否有實證醫學之專業文獻為依據,而釋字第384、582號解釋之詮釋,與我國酌予採納英美之傳聞法則,均為了彰顯醫師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應落實,醫審會之鑑定報告之初鑑醫師仍應到庭,有必要以言詞說明鑑定之過程與結論,讓鑑定證據接受合法調查,證據資料本應依法定證據方法比如證人、鑑定人…予以調查,且應遵守法定證據程序。第五章 則對於醫療糾紛之改善,提出展望與建議之新思維,其中有三大議題:一、醫療調解與鑑定先行,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諸多紛爭,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之調解,茲因此法之規範尚屬不足,且原有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爭議甚多,無法三讀通過立法,因此尚需期待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立法完成,先割捨有爭議之補償部分,以醫爭法代替醫糾法,乃訴訟外解決醫療糾紛重要機制,並作為醫療法第82條之配套措施,但仍應善用醫療鑑定先釐清真相後,但此法應先立法明文規定鑑定先行,並以道歉、遺憾態度先撫平當事人情緒,再談醫療事故之調解,訴訟前即可收定紛止爭訴訟經濟之效。二、實證醫學之內涵介紹與落實,法院囑託機關鑑定前,應先蒐集醫學資料並確立個案之爭點整理,再囑託機關鑑定審酌是否有醫療疏失,且醫療鑑定時應採用醫學專家見解並佐以實證醫學文獻之必要,實證醫學對於因果關係、真相釐清有其必要性,能協助法院過失之認定。三、我國之機關鑑定制度應予以變動,因為現行鑑定制度確有重複鑑定、期間延宕、公信力不足之疑慮,短期宜採二級二審制度或於醫療法明定專門委員制度,長期應建立自然人複數鑑定制度,分擔醫審會繁雜工作量。除此更應增修醫事相關法規,醫療法第82條已修訂公布,應再增訂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辦法,當醫療法修法後仍有不足之處,可讓醫病爭議儘早落幕,重建雙方和諧互信,否則醫療訴訟仍然將繼續進行永不休止,其理由是醫療事故尚未釐清真相輔平當事人之心,善用醫療調解之調處機制與訴訟前之初步鑑定,才能有效降低民、刑訴訟數量。
    Appears in Collections:[法律學系所] 碩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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